返還土地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137號
CTDV,109,重訴,137,202106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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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信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雀娟陳雀貞陳玉鳳間請求返
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重
訴字第1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
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
105 萬7,891 元(計算式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面
積1 萬1,182.89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,800 元x 被上
訴人權利範圍合計2,910/11,183= 1,105 萬7,891 元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,99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月 1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翁熒雪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立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月 1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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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