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
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
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
被 告 金耀勝
沈光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
黃宥維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兩造已達和解方案 之共識,聲請再開辯論,故本件應予再開言詞辯論。二、兩造應儘速具狀或傳真陳明和解方案,以利調解期日之安排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