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122號
CTDV,109,重訴,122,2021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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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
原  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
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
被   告 金耀勝 
      沈光達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
      黃宥維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兩造已達和解方案 之共識,聲請再開辯論,故本件應予再開言詞辯論。二、兩造應儘速具狀或傳真陳明和解方案,以利調解期日之安排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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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