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110號
CTDV,109,重訴,110,202106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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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緯金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政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不
服本院民國110 年5 年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,25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430,63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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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