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文財
鄭麗惠
鄭麗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貴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
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8
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
訴部分全部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449,800 元(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00巷00號建
物於原告起訴時之課稅現值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032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
法 官 謝文嵐
法 官 張瀞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
補上訴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