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0年度,676號
CTDM,110,聲,676,2021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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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志立
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志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及10月確定,並於 民國107 年3 月13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6 月4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740 號核准假釋在 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60日,附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佑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獻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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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