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0年度,615號
CTDM,110,聲,615,2021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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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6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榕容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0年度執聲字第4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榕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榕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原判決有緩刑之宣告 ,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3 號裁定宣告撤銷,但最後 事實審之判決日期、確定判決應仍為原判決,故聲請書之一 覽表有所誤載,本院予以更正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2 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
三、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罪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經審酌 附表所示之2 罪,罪名相同,時間相近,並沒有證據顯示受 刑人對於刑罰感受力薄弱,況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被告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完畢,復考量刑法預防需求及 整體刑罰執行之考量等綜合因素後,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,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曾小玲
 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 竊盜 │ 竊盜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│
│ 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 108年8月18日 │ 108年6月至7月間某日許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偵查機關 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│
│ 年度案號 │調偵字第1092號 │偵字第5048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案 號│ 109年度簡字第401號 │ 109年度訴字第253號 │
│事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實│判 決│ 109年3月30日 │ 109年12月22日 │
│審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 號│ 109年度簡字第401號 │ 109年度訴字第253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判決確│ 109年5月13日 │ 110年2月3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 │原判決有宣告緩刑貳年,但因│ │
│ │被告緩刑前另犯附表編號2 所│ │
│ │示之罪(該判決另有偽造有價│ │
│ │證券罪),經本院以110 年度│ │
│ │撤緩字第23號裁定宣告撤銷,│ │
│ │該裁定於110年4月15日確定。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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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