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就業服務法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08年度,2519號
CTDM,108,簡,2519,2021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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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簡字第25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巫珮郡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所為
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「事實及理由」欄內第四行關於印尼籍勞工希雅英文名SAMSIYAHM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SAMSIYAH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。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「事實及理由」欄內第四行關於 印尼籍勞工希雅英文名SAMSIYAHM」之記載,經核對判決 全文及卷附印尼籍勞工希雅之居留證影本、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及其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 專勤隊第2次調查筆錄「被詢問人」欄之英文簽名,其英文 名應為「SAMSIYAH」,上述記載顯係誤寫,並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依前開說明,自應更正為「SAMSIYAH」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宛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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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