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海關緝私條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10年度,6號
TYDA,110,簡,6,2021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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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10年度簡字第6號
原   告 繹井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顏婕淳   
關 係 人 張延僎   
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
代 表 人 陳長庚   
訴訟代理人 姚凱瑜   
      何家誠   
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10 年8 月4 日(星期三)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,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(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。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,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 情形。爰依前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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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繹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