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0年度,159號
TYDV,110,除,159,20210624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友芳
代 理 人 陳禾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力
 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受款人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名揚牙醫診所 │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│109 年11月27日│369,450元 │ET0 三五二│喜鴻旅行社│
陳慶星 │ │ │ │七二六 │有限公司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