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113號
TYDV,110,重訴,113,2021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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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
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訴訟代理人 張庭葳 
      朱孟辰 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佳谷紙業有限公司
等核發支付命令,惟其中一被告劉守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499,972 元,應繳裁判費75,25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74,7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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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谷紙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