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財訴字,110年度,3號
TYDV,110,重家財訴,3,202106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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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
原   告 楊陳永妹
被   告 楊連增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     楊己穰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     楊玉嬌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     楊玉完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     楊佳花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

      楊嵩曲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     楊嵩甫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 
兼上列 2人
法定代理人 林怡星(即楊阿開之繼承人)

兼上列 4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楊玉和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又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共新臺幣(下同) 38,202,518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 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,248 元,然原告 起訴時僅繳納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47,748 元,經本院 前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



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佐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家事記 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, 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王小萍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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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