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0號
上 訴 人 劉彥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冠雄間因本院民國110 年度訴字第480
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41,03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
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謝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