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40號
TYDV,110,訴,40,202106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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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40號
上 訴 人 新世紀特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朱遠達

被 上訴人 邱育彰 
      陳怡澄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3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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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