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號
上 訴 人 新世紀特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朱遠達
被 上訴人 邱育彰
陳怡澄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3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