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010號
TYDV,110,訴,1010,202106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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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涂玫鈴 

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范姜秀庭
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本院
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
據抗告人繳納,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 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常智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幸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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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