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
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
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【即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
31號、109 年度聲再字第32號】,聲請再審,惟再審聲請人未據
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
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
法 官 黃致毅
法 官 游璧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石幸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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