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
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另應具狀釋明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訴字第
1406號卷宗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宗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慧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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