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0年度,227號
TYDV,110,聲,227,2021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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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謝昕穎(原名謝菁菲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詳。是以,法 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 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,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次按交付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聲 請事件,應由錄音、錄影之法院裁定之,法院辦理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本文亦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暸解案件進行情形,聲請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1897號(下稱系爭事件)開庭之錄音檔,請求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原告,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 、錄影光碟之人,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載有為期明瞭系爭 事件全部庭期內容等語,並未陳明聲請交付全部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之用途,亦未具體敘明錄音內容有何影響聲請人法律 上利益,依前揭規定,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正當理由,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 要。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,於法尚有 未合,不應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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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