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0年度,129號
TYDV,110,聲,129,2021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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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潘淑燕 
相 對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, 而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獲准(93年度裁全字第2212號假扣押裁 定,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),並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 為假扣押,執行查封在案,迄未起訴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債權人不於前項 期間內起訴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 定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、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相對人前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本院於民國 93年6 月17日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等情,業據調取系爭假扣押裁定卷宗核閱屬實。惟聲請 人前已具狀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,而經本院認聲請人業 已履行完畢,故系爭假扣押裁定欲保全之前開請求已經消滅 ,而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,有本院110 年度全聲字第14號裁 定在卷可參。系爭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,則聲請人再聲請本 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即無必要,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蕭尹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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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