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0年度,1590號
TYDV,110,票,1590,2021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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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票字第1590號
聲 請 人 張鳳梅 
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玉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錢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二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
    2 款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
    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
    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
    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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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