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586號
聲 請 人 鍾文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立龍、劉秀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鍾文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(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
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
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是附表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
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,與上開規定不合
,以裁定駁回聲請。又所謂付款之提示,係票據之執票
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,請求付款之謂(若以電話、
存證信函或掛號信函等情為通知發票人為付款請求,與
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,尚屬有間,不發生提
示之效力)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