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517號
聲 請 人 王暄媚
非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
非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曉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王暄媚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(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,系爭票
據雖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
「舉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