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0年度,1484號
TYDV,110,票,1484,2021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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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票字第1484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光燦裁定
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洪光燦之身分證字號,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資料與洪光燦姓名不符,故請提出洪光燦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4 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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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