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31號
聲 請 人 高健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獻勇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,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9 日 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 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