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182號
TYDV,110,消債更,182,2021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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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蔣淑潔 
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志成
 
附件:
一、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後,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。二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 、10 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電信費高達新臺幣(下同)1,690 元之必 要。又水電瓦斯費1,753 元是否已與配偶平均分攤?五、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,並陳報扶養義務人 之人數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。如有領取,請一併 陳報其補助項目、期間及金額。
七、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,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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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