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吳愷鈊(原名:吳欣怡、吳歆)
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石幸子
附表:
(一)台端於本件聲請更生前,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, 為何毀諾?原因為何?請務必提出之前與銀行公會或最 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相關資料影本。
(二)請提出聲請人聲請「前2 年」(自108 年5 月26日起至 110 年5 月26日止)收入之依據(例如:薪資單、各式 政府補助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);如無 上開資料,是否出具收入切結書。
(三)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 帳明細(如膳食費、水、電、瓦斯費、交通費、行動電 信費用等收據影本)。台端如無完整資料,是否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計算標準?
(四)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後,債權人清冊有無更正或新增。 (五)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?如有,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 補助金額各為何?
(六)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?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 ?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?如 有,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?請務必提出 聲請人、應受扶養人、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、 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 年所得稅申報資料,並自上開資料 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、有無受扶養之必 要(無謀生能力)。
(七)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
(八)所有之汽、機車之行車執照、交通費(含油費、機車保 養費用)單據影本。
(九)台端有無係因擔任保證人而生之債務,如有,請提出擔 任保證人之相關契約清楚影本、併應說明主債務人何人 、主債務金額、主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,有無清償餘額 相關證明。
(十)台端實際居住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10樓之3 之 相關證明(除證物四以外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