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174號
TYDV,110,消債更,174,2021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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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 劉宇庭(原名劉芃伶、劉采怡)

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蕭竣升
 
附件:
一、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起至109 年11月底期間之工 作、所得情形為何(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)?另 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所得總額(包含薪資、佣金、獎 金、津貼及補助)。
二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平均收入為何?又以聲請人之收入 ,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,似無餘額,請說明如何提出更生方 案?並請說明將來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?三、請提出受扶養之長子賴○揚之最新戶籍謄本,及受扶養之3 名子女於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、受扶養之3 名子女自107 年12月迄今,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、殘障津貼等,其金 額若干(提出領取補助證明)?
五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?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? 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。




六、請提出自107 年12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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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