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156號
TYDV,110,消債更,156,2021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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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香妹 
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蕭竣升
 
附件:
一、請陳報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即民國107年12月起至109年11月 底之工作、收入情形為何?(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 )。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?(包含薪資、 佣金、獎金、津貼及補助等)。
二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受僱聯捷會計師事務所?又每月平 均薪資為何?請提出薪資證明(薪資單、匯款帳戶明細或在 職證明書等)
三、請分別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07年12月迄今,所領取社 會救助補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、殘障津貼、兒少補助、租 金補貼等之數額若干(提出領取補助證明)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?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? 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。
五、請提出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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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