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3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科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鄭依庭即吉立達企業社之最新
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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