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110年度,128號
TYDV,110,拍,128,2021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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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拍字第128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許水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三份(聲請狀附表總面積有誤)
    。
  二、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,並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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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