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王麗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夢筑(即尹國祥之繼承人)間請求拍賣抵
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(如本票,或本票裁定及其確
定證明書等)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尹國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尹國祥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
戶籍謄本。
四、請提出尹夢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五、請提出龍潭區龍源段795 地號之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
本。
六、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影本,並提出已催告
尹國祥所有繼承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
函及經尹國祥所有繼承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