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110年度,127號
TYDV,110,拍,127,2021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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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拍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王麗華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夢筑(即尹國祥之繼承人)間請求拍賣抵
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(如本票,或本票裁定及其確
    定證明書等)。
  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尹國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。
  三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尹國祥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
    戶籍謄本。
  四、請提出尹夢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五、請提出龍潭區龍源段795 地號之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
    本。
  六、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影本,並提出已催告
    尹國祥所有繼承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
    函及經尹國祥所有繼承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
   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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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