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110年度,122號
TYDV,110,拍,122,2021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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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拍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簡筌尉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炫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寶巽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 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二、請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共有部分之建號
    1374、1384應載明其面積)。
  三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  四、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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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寶巽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