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簡筌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炫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寶巽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共有部分之建號
1374、1384應載明其面積)。
三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四、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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