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110年度,101號
TYDV,110,拍,101,2021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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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拍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非訟代理人 林潔岑 
相 對 人 張國權律師(即何睿紘之遺產管理人)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何睿紘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(下同)8,760,000 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被 繼承人何睿紘對聲請人負債5,703,642 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,惟被繼承人何睿紘已於109 年6 月9 日死亡,其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207 號民事裁 定選任相對人張國權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,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,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繼 字第207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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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