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0年度,43號
TYDV,110,建,43,202106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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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建字第43號
原  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
被   告 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 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繳,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迄未補繳 等情,有該裁定書、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, 堪可採認,依前引規定,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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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