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領子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0年度,35號
TYDV,110,家調裁,35,20210621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
聲 請 人 游逸瑋 
相 對 人 簡有義 
      簡莞爾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繼承人簡有福(民國00年0 月00日生、民國110 年1 月22日亡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,死亡前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 號1 樓)應認領聲請人游逸瑋(民國00年0 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其子女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,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,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,為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。本件聲請人請求認領調解 事件,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,兩造對於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簡有福之親生子女之事實不爭執,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,核無不合。
二、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前項認領 之訴,於生父死亡後,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。生父無繼承 人者,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。認領之訴,有民法第10 67條第2 項後段之情形者,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 為被告。民法第1067條、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游玲瑜與被繼承人簡有福交往 時懷有聲請人,原計畫結婚,簡有福亦曾前往游玲瑜家中提 親,惟嗣後因故未結婚,此可由簡有福於民國75年6 月11日 寫給游玲瑜信中提及「畢竟夫妻一場」、「你生育小孩時我 竟不在場,陪妳一起度過難熬的日子」,另有於75年12月25 日寫給游玲瑜表達情意之卡片可證雙方確有交往,嗣因種種 事件未結婚,游玲瑜遂自行生下聲請人。再者,聲請人出生 後簡有福曾經以存證信函表示欲爭取撫養權,簡有福亦曾於 聲請人就學時至學校探望過伊,更將伊填載為其投保人壽保 險之身故受益人;簡有福過世後,其告別式除家人外並無其 他人參加,然聲請人偕配偶與游玲瑜均有參加,亦有照片為 證,復於110 年2 月27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餐敘時,提及遺 產分配事宜,相對人曾表示簡有福生前希望聲請人能認組歸 宗,且說過欲將遺產分給兩造,有對話內容錄音光碟為憑。 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經親緣關係鑑定結果,其伯姪、姑姪關 係確定率分別為99.998% 、99.988% ,有三軍總醫院親緣關



係鑑定報告書可稽。因簡有福已於110 年1 月22日死亡,相 對人為簡有福之繼承人,乃依上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認領等 情,業據其提出簡有福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75年6 月 11日書信、卡片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 變更申請書,照片1 幀、110 年2 月27日錄音光碟、三軍總 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、親緣關係鑑定報告等 件為證。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經DNA 親緣鑑定結果,其結論 略以:簡莞爾游逸瑋之姑姪指數、簡有義游逸瑋之伯姪 指數、游逸瑋同時是簡莞爾簡有義之姪女的親緣指數換算 出親緣關係確定率分別為99.988% 、99.998% 、99.997% , 實務上證明:簡莞爾游逸瑋具有姑姑與姪女之親緣關係; 簡有義游逸瑋具有伯父與姪女之親緣關係,有三軍總醫院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、親緣關係鑑定報告等在卷 可稽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。本件聲請人與被 繼承人簡有福既有血緣關係,且聲請人出生時,聲請人生母 與被繼承人無任何婚姻關係,為非婚生子女,聲請人提起本 件認領之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蘇珮瑄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