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82號
聲 請 人 陳碧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妙玲、曾麟詠即吾告讚食堂、吾告讚餐飲
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原本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陳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吾告讚食堂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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