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謙工程有限公司、張尹謙、張訓銘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相對人錦謙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
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
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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