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615號
TYDV,110,司票,1615,2021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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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謙工程有限公司張尹謙張訓銘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相對人錦謙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 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  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
  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
  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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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錦謙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