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495號
TYDV,110,司票,1495,2021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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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495號
聲 請 人 吳中凱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建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依票據法規定,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請
  表明「提示日」,並更正以「提示日」為利息起算日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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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