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493號
TYDV,110,司票,1493,2021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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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493號
聲 請 人 董杰武 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發票日及到期日。(本件聲請之本票發票日、到期日塗
  改未經發票人簽章,仍以塗改前之文義為主(按捺指印不生
  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果))。
三、提出聲請人董杰武最新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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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