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黃新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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