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116號
TYDV,110,司拍,116,2021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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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黃新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 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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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