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68號
聲 請 人 簡志雄即賢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上列聲請人聲報賢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,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。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,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、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、分派盈餘或虧損、分派賸餘財產等;清算人必完成上 揭各項事務,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,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 結。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,固無須為「 准駁聲報」之裁判,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,法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,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 證據,作形式審查,倘有所處分,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 ,應以裁定為之。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,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,諸如發函各 稅捐機關,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,盡形式審查之能事。 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,判定不符清算終結 之要件時,即不得准予備查,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 ,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賢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報清 算人就任在案,現已清算完結,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,聲報 清算完結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,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 247 號函准予備查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。惟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民國110 年5 月5 日北區國稅 大溪服字0000000000所示,賢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0 年5 月5 日止應補稅額為新臺幣3,657 元。據此,清算人顯 未了結現務,實難認賢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 ,請於再次聲報時,提出已完納之相關證明文件,併此指明 。從而,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,並請求准予備查,要難准許 ,其聲請應予駁回,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。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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