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473號
TYDV,110,司促,7473,2021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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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
債 權 人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慰祖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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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