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經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,並補正簽章 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