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146號
TYDV,110,司促,7146,2021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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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
債 權 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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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