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132號
TYDV,110,司促,7132,2021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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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
債 權 人 聯佑電化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
  最新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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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佑電化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