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801號
TYDV,110,司促,6801,2021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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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
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有麒即高視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李有麒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所提資料並無李有麒
  簽章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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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