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
聲 請 人 風雲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正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本件依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
)1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如
期向本院繳納。
二、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%以
上之相關持股證明(聲請人所提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
示資料查詢結果,僅能推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,
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%之
事實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志成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