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0年度,24號
TYDV,110,勞簡,24,2021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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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簡字第24號
原  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
被   告 家豐機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家湄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 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 當庭諭知原告應於7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慧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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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家豐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