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
再審原告 吳秋瑤
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珮琳減少價金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76,40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,500 元,
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後,尚應補繳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張永輝
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