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10年度,16號
TYDV,110,再易,16,2021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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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
再審原告  吳秋瑤 
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珮琳減少價金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76,40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,500 元,
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後,尚應補繳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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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