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10年度,10號
TYDV,110,再易,10,202106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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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
再審原告  張家偉 

再審被告  林飛月(即林衡達之繼承人)



      林介今(即林衡達之繼承人)



      林則禹(即林衡達之繼承人)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
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7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 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。
二、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27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
 
法 官 郭俊德




 
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韋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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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