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催字,110年度,91號
TYDV,110,催,91,202106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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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催字第91號
聲 請 人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
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,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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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